给患者以事前的保护,给不讲医德、医术低下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以法律的威慑;
大胆否定维护行业既得利益人士的意见,给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以全面而有力的保护……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这个《办法》在诸多方面走在了其他省市的前面,是一部十分先进的地方性法规,受到了法学界、消费者保护界专家的广泛好评,对各地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特别是《办法》大胆而准确地给医患关系、商品房、售后“三包”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一系列敏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显示了浙江省在这方面进行改革的魄力。
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有力地保护了患者的法定权益——知情权、获偿权
近些年来,医患纠纷与日俱增。如内蒙古自治区某妇产医院抢救一名年轻的孕妇时,造成该妇女死亡,在医疗事故鉴定会上不少人承认存在判断和措施方面的问题,但最终鉴定结果却“不是医疗事故”,不能不让人对医疗鉴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特别是医疗收费,被社会普遍称为“黑洞”。今年9月11日,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关先生住院18天,意外发现医院催款单背后竟有不少“猫腻”:要么是同一种药数量、规格相同,价格却不同;要么是治疗费里居然包含医疗器械费;甚至账单里竟有别人的药费;还有根本就没有用过的尿糖试纸也堂而皇之地列于其中。仅两次对账,关先生就发现医院重复收费、多收费、克扣医疗用品等问题,多收费用达500多元。前些日子被中央电视台披露的郑州市某儿童医院给9岁男孩儿陈一鸣开出的总额十几万元的7米半账单中,被其父亲发现有大量的假账、无中生有的账、医院说不清的账。还有不少患者反映,现在到医院看病,真正买药治病的钱远远没有花在各种医学检查方面的钱多。沈阳市某医院的科室负责人为了增加医护人员固定工资外的收入,竟然丧失医德,把就诊人的化验单由正常的阴性篡改为阳性,将没有肝炎的人安排在肝炎传染科病房。
近些年来,此类事件屡屡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取证难、鉴定难、依法讨公道难,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如果通过立法,给患者以事前的保护,给不讲医德、医术低下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以法律的威慑,无疑会减少大量的医患纠纷。
在浙江省的《办法》中,共有四处提到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法律关系: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等经营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医疗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这两条是对已经或将要步入市场经济大潮的医疗机构的法律定性,意义非比寻常。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疗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出具收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上述条款显然是给多年沿袭的“患者不是消费者”、“医院是福利机构”、“医疗风险不应由医院承担”等陈旧观点作了根本性的纠正,给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的改革方向和加入WTO之后医疗机构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作了定位,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获偿权。
宣告了商品房经营随心所欲时代的结束,给地方保护主义戴上了“紧箍咒”
近些年来,商品房投诉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商品房成为“花钱最多、受保护最少”的消费品。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9年消费者到消协投诉商品房的有21235件,比上年增长两成;今年前三个季度达到15743件,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虚假广告引人上当;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无偿占有消费者的“订金”、“预付款”;为获取最大利润,出售建筑质量低劣的房屋:在房屋计费面积上,随意给公摊部分“涨水”,给实用面积“缩水”;根本不承担商品房售后的“三包”义务,基本上是只修不换,退房更是无门;预售商品房不负责地拖期且不肯支付违约金;将“城市改造”、“旧房改造”、“合作建房”等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房屋当商品房出售,致使消费者应该拥有的房产证成了“水中的月亮”。
房地产商之所以能够恶意侵害消费者的权利,除了房地产行业没有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有关精神的自律规定,消费者实力弱、被侵权后取证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欠缺力度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钻了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条款的空子,处处在袒护和包庇违法房地产商。
浙江省人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上述种种问题,大胆否定维护行业既得利益人士的意见,在《办法》中写进了第二十八、二十九两条规范商品房行业的条款,从而给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以全面而有力的保护,彻底打掉了不法经营者的“保护伞”。尤其是第二十八条关于商品房退房的五条“要件”,可以说是悬在不法经营者头上的一把“利剑”,是广大消费者安居乐业的“福音”。
这部《办法》给消费者放心购房,让政府的房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保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针落到实处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浙江省《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写进法规中,既是对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科学而准确的理解,也适应了市场经济这一被称之为“法制经济”的内在要求。赔偿金额下限为5000元,上不封顶,将对自恃财大气粗、蔑视消费者人格尊严的经营者产生不小的威慑;也给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得到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部地方法规还有很多值得推荐之处,已经对其他地方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